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許美娟即建勝工程行
被 告 閎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24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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