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蔡莉芬
被 告 賴朝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寶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14,2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