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4,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又原告之起訴狀
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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