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25號
TYDV,107,補,102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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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4,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又原告之起訴狀
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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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