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
債 權 人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一期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