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963號
PCDM,107,簡,896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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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萌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32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萌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 「自民國107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6月間某日止」更正為 「自民國107年5月14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第4行「ht tp」更正為「https」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 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2738號
被 告 陳萌宏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萌宏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7年5月間某日起,至 107年6月間某日止,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住處,接 續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九州娛樂城」(網址http ://ju888.net)申請加入會員取得帳號(0000000000)及密 碼(aesisr9741),再使用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網站所指定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後,即可以1比1之比例儲值下注點數(即新臺幣【下同】 1元換1點)。其賭博方式係以上揭帳號及密碼前往該公開之 賭博網站下注,並以美國職業棒球及職業籃球為賭博之對象 ,再以所押注賽事之輸贏、得分等結果為對賭標的,簽中即 可贏得簽注金額97%【即賠率0.97,每簽注100元可得97元彩 金】,並匯款至陳萌宏所指定之上揭第一銀行帳戶內;若未 簽中,則扣除陳萌宏儲值之點數,陳萌宏即以此方式公然賭 博。嗣因員警破獲「九州娛樂城」之賭博案件,清查該網站 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發現與陳萌宏所使用之前 開第一銀行帳戶有資金往來,始循線查獲陳萌宏。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萌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陳萌宏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九州娛樂城」管理介 面之列印畫面5張暨投注記錄畫面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嫌。 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多次上網下注賭博,係基於同一賭博 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請以接續犯評 價,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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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