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耀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耀勝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 後應補充記載「(公然侮辱部分,呂宗霖未據告訴)」者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執行職務時,竟 恣意口出穢言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危害公 務員執行公務之威信,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107年度速偵字第3630號
被 告 郭耀勝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3
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耀勝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2時47分許,酒醉搭乘計程車欲 返家,因酒後不醒,遭司機載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下稱成州派出 所),並由成州派出所警員呂宗霖處理,詎郭耀勝因不滿警 員之處理方式,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之 穢語,辱罵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呂宗霖。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耀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呂宗霖出具之職務報告、勤務分配表、現場錄音光碟 暨譯文、現場錄影翻拍照片4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