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686號
PCDM,107,簡,7686,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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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訓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贅載,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之記載,核係贅載,應予刪 除,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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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