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98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信璋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 有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參。查被告黃信璋持用以 行竊之螺絲起子係金屬製品,質硬形尖,功能正常,以之作 為器械,客觀上已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揆諸前 揭說明,自屬兇器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 ,竟因一時貪念,即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用螺絲起子竊取 他人車內財物據為己有,所為對社會經濟秩序之維護與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顯已構成危害,益徵其法治觀念顯 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 度非劣,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 、情節與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其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揭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 100元,雖未據扣案,然既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6988號
被 告 黃信璋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璋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之前案紀錄。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7年4月2日3時56分至4時8分許之期間,騎乘腳踏 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第27號停車格(下 稱上開地點)時,持客觀上可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 害,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羅啓仁停放於上開地點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駕駛 座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進入上開小客車並竊得 新臺幣100元後,復騎乘腳踏車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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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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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黃信璋於警詢時之自白│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經傳未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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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害人羅啓仁於警詢時之指│佐證上開小客車駕駛座車門鎖│
│ │述 │遭人破壞、上開小客車內財物│
│ │ │遭人竊取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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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開小客車暨相關現場監視│同上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7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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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嫌。又被告竊得之贓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