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45號
PCDM,106,附民,64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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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王建國

被   告 陳立洲

      陳乙晴(原名陳薇安)

      李詠嫻(原名李時欣)





      林佳樺

      賴信明

      蔡蕙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建國因被告賴信明誆稱借款資金為收購補習班,而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60萬元,而對被告賴信明等人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原告所稱此部分借款詐欺之事實非檢 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991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原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依上開規定,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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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