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52號
PCDM,106,重附民,5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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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吳育德

 
被   告 陳立洲

      陳乙晴(原名陳薇安)

      李詠嫻(原名李時欣)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陳立洲等人被訴對原告吳育德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4 號判決可 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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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