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44號
PTDV,107,司拍,244,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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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玉英 
代 理 人 汪宥妤 
相 對 人 李黃貴英
債 務 人 李慧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 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黃貴英與債務人李慧香於民國 105 年7 月19日共同簽發本票(票據號碼:TH984630、TH98 4631)二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0萬元、②8 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5 年7 月 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⑴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7 月1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 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本票、支票、借據、借款契約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6 年5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⑵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 年5 月16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保證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黃貴英與債務人李慧香 於106 年5 月19日共同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H382276、CH 382277)二紙,向聲請人借款③10萬元、④2 萬元,未載到 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上開票據借款經聲請人於10 6 年5 月19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付款,惟渠等迄今仍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黃貴英、債務人李慧香,就上開債 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7 年10月29日具狀陳稱,聲請人



未告知其等拍賣事宜,且係借款50萬元,又迄今尚無法與聲 請人取得聯繫,請再給予時間洽談等語;惟聲請人亦於107 年11月21日具狀表示,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均已屆期, 惟債務人仍未償還,仍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是拍賣抵押物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 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 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 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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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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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內埔鄉 │北寧│ │915 │ │0 │0 │73.46 │全部 │ │
├──┼───┼────┼──┼──┼───┼─┼──┼──┼────┼───┼─────┤
│002 │屏東縣│內埔鄉 │北寧│ │916 │ │0 │0 │3.2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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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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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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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3 │民生路32號 │內埔鄉北寧段91│加強磚造、│一層36.30 、二層51.05 、│ │全部│ │




│ │ │ │5、916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14.40 ,總面積101.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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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