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欣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坤煌等6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坤銘、張淑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如借據等)。
四、承上,經核所附債權證明文件,即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債
務人張坤煌及張王秋月應已死亡,故如係因債務人張坤煌向
台端借款所衍生之債務,則請提出:
㈠張坤煌之繼承系統表。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五、請提出:
㈠張王秋月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張王秋月之繼承系統表。
㈢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
詢回覆函。
六、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等請求給付新臺幣118,826 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