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24號
PTDV,107,司促,1502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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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欣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坤煌等6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坤銘、張淑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如借據等)。
四、承上,經核所附債權證明文件,即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債
  務人張坤煌及張王秋月應已死亡,故如係因債務人張坤煌
  台端借款所衍生之債務,則請提出:
 ㈠張坤煌之繼承系統表。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五、請提出:
  ㈠張王秋月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張王秋月之繼承系統表。
  ㈢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
   詢回覆函。
六、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等請求給付新臺幣118,826 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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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