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9號
PTDV,106,重訴,129,201812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國榮 
      黃國華 
      黃忠次 
      黃崗釗 
      黃幹雄 
      黃秀蓮 
      黃慶云 
      黃敏慧 
      黃柔貽 
      黃麗嘉 
      黃宇平 

      黃義雄 

      黃麗華 
      黃楠鴻 
      黃永富 
      黃亮鴻 
      黃永昌 
      黃鳳昌 
      黃勝昌 
      黃森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黃鴻傑 
      黃鴻才 
      黃肇平 
      黃識翰 
      黃騰寬 
      黃騰陞 
      黃肇堂 
      黃望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
被   告 黃鈞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