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 告 黃國榮 黃國華 黃忠次 黃崗釗 黃幹雄 黃秀蓮 黃慶云 黃敏慧 黃柔貽 黃麗嘉 黃宇平 黃義雄 黃麗華 黃楠鴻 黃永富 黃亮鴻 黃永昌 黃鳳昌 黃勝昌 黃森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被 告 黃鴻傑 黃鴻才 黃肇平 黃識翰 黃騰寬 黃騰陞 黃肇堂 黃望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被 告 黃鈞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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