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4號
KLDV,107,司拍,154,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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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張智剛 

利害關係人 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周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5日以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利害關係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契約約定,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嗣利害關係人向聲請人 借款後,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貸款契約書約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詎利害關係人仍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 證,而本院於107年12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函到 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函已送達於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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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