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558號
TCHM,107,上訴,1558,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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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護照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
度訴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4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英裕犯如附表編號1至1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13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英裕前於民國(下同)91年7月15日起被通緝,在逃亡期 間,又以化名於彰化縣○林鎮經營人力仲介行,又99年間起 認識江源信(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刑 事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知悉江源 信在收購臺灣人民護照,輾轉販賣給大陸地區「小張」男子 圖利,再交給人蛇集團安排大陸地區人民持護照闖關澳洲。 吳英裕認為有利可圖,遂安排其姪子吳昭男(業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2年8月,已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認識江源信,加入收購護照轉賣計畫, 由吳英裕江源信吳昭男等人,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 他人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由吳昭男對外接觸,吳昭男就附 表編號1、2部分親自或指示有承上共同犯意聯絡之邱志銘( 業經判刑確定)、就附表編號3、4、5部分親自或指示有承 上共同犯意聯絡之共犯廖耀弘(業經判刑確定)、就附表編 號4部分親自或指示有承上共同犯意聯絡之蘇曉天(另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就附表編號7、8、9部分親自或指示有承 上共同犯意聯絡之共犯邱俊智(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 分別與如附表各編號護照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接洽,以如附表 各編號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及向各護照所有人蒐購護照及 澳州簽證之方式,向如附表各編號護照所有人欄所示等人蒐 集護照及澳洲簽證。如附表所示之人乃分別與被告、江源信



吳昭男邱志銘廖耀弘邱俊智等人承上共同基於將護 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事實欄 所示之時間,經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之「英○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英○旅行社),委由 不知情之英○旅行社職員蔡佳洵代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 辦事處辦理護照後,再連同已領有護照者另向澳大利亞簽證 服務處申請澳洲簽證。迨英○旅行社取得護照及澳洲簽證後 ,再由吳昭男將護照及簽證交付吳英裕吳英裕再交付江源 信。繼由共犯江源信將取得之護照、澳洲簽證,交付給與使 用大陸手機之「小張」,由「小張」支付每本均價12萬5000 元之收購價給江源信江源信抽取一萬元佣金後,以每本均 價11萬5000元交付給吳英裕吳英裕再以每本均價3萬8000 元價金,以現金交付吳昭男,或匯款到吳昭男之子「戶名: 吳○竣」高雄灣仔內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帳戶內。吳昭男另依附表所示代價交付給申辦護照簽證之人 。
二、「小張」於蒐集護照及簽證後,則在大陸地區將如附表護照 號碼、核發日期欄所示之護照暨澳洲簽證,交付與林嬌及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嗣因澳大利亞 商工辦事處簽證服務處發覺有異,查得有大陸人士業持共犯 蘇曉天、徐偉倫、徐智明邱俊智塗珮宇謝孟輝、邱志 銘、吳玟冠等人之護照入境澳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於100年5月11日、5 月12日拘提共犯吳昭男廖耀弘等人到案,並持南投地方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相關人等,再循線於100年5月17日拘捕 江源信,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卷宗雖然資料眾多,但是有直接指認被告吳英裕參與的 ,只有共犯即證人江源信吳昭男二人。本院引用下列證人 江源信吳昭男於偵查、審理中之證言,均經具結,且經本 院合法調查,認為應具有證據能力無誤。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以 下所引用江源信吳昭男以外其他人之證言或書面陳述,對 被告吳英裕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已知悉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惟被告於本院表示同意作為證 據(見本院卷第153頁、第220頁以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本案 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 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 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否參與收購護照簽證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買賣 護照,我也沒有拿到護照。吳昭男江源信的人是在同一個 旅行社工作,哪裡需要我介紹。99年那時我在通緝,我不可 能出面辦這些事情。我是做人力仲介,只是介紹粗工工作, 沒有介紹引進外勞。我95年間就沒有身分證了,如何匯款。 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4 日有人在○林匯款,但那不是我匯的。」(本院卷第152頁 )。被告先前於106年7月12日檢察官偵訊筆錄中陳述:「我 是認識吳昭男江源信,但我沒有參與販賣護照」,亦否認 犯罪(卷十七第50頁)。
二、另案被告吳昭男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犯 意聯絡,由吳昭男就附表編號1、2部分親自或指示有承上共 同犯意聯絡之邱志銘、就附表編號3、4、5部分親自或指示 有承上共同犯意聯絡之廖耀弘、就附表編號4部分親自或指 示有承上共同犯意聯絡之蘇曉天、就附表編號7、8、9部分 親自或指示有承上共同犯意聯絡之邱俊智,再分別與如附表 各編號護照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接洽,以如附表各編號事實欄 所示時間、地點及向各護照所有人蒐購護照及澳州簽證之方 式,以每本護照及澳洲簽證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代價,向如 附表各編號護照所有人欄所示等人蒐集護照及澳洲簽證。如 附表所示編號2至5、7至13之人乃分別與另案被告江源信吳昭男邱志銘廖耀弘邱俊智等人承上共同基於將護照 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事實欄所 示之時間,委由不知情之英○旅行社職員蔡佳洵代向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臺中辦事處辦理護照後,再連同已領有護照者另 向澳大利亞簽證服務處申請澳洲簽證。迨英○旅行社取得護



照及澳洲簽證後,再由吳昭男親自或郵遞交給江源信,繼由 江源信轉交給持用大陸手機之「小張」男子。收購者會以每 本均價12萬5,000元,交付給與江源信江源信則依每本護 照扣取1萬元作為其本身之報酬後,再將每本均價11萬5000 元現金,交付吳英裕吳英裕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餘款交 與吳昭男吳昭男另依附表編號1、2、6~9、11、12所示將 約定蒐購上開護照、簽證之代價分別交付與申辦護照簽證之 人。「小張」於蒐集護照及簽證後,則在大陸地區將如附表 護照號碼、核發日期欄所示之護照暨澳洲簽證,交付與林嬌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等情,業經 另案被告江源信吳昭男邱志銘廖耀弘於另案審理時坦 承不諱,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確 定在案,此亦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 認定。
三、警方於100年5月11日22:00,到南投縣○○鎮吳昭男住家, 拘提共犯吳昭男到案(卷五第6頁),並扣得吳昭男之筆記 本、澳洲簽證需知等物(見卷一第121至125頁搜索扣押筆錄) 。吳昭男①於100年5月18日偵查【具結】證稱:「我收好護 照後,都是吳英裕打給我,或打去英○旅行社問,然後再叫 別人跟我說話,連絡如何處置護照;江源信會用0000000000 的電話與我連絡,這支電話有時是叔叔吳英裕先打到我的00 00000000電話,再拿給江源信接聽;購買護照的錢有時是託 全航,有時是匯到我兒子的帳戶,共有四筆匯款,包括99年 11月26日3萬元、99年12月6日3萬5000元、99年12月10日5萬 5000元、99年12月14日3萬2000元,這四筆是辦護照的佣金. .吳英裕都是用0000-000000的電話與我聯繫。」等語(見卷 五第130至133頁)。②於100年7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收購的護照都是委託全航客運寄給吳英裕,但是不知是 否吳英裕自己去領的,我不清楚。我都是向吳英裕拿錢及交 付護照給吳英裕,之前我沒有講到吳英裕,是因為他是我親 叔叔,我不想牽累到吳英裕。」等語(見卷五第203頁)。四、警方於100年5月17日20:30在臺中市○○區江源信之住家, 將共犯江源信拘提到案(見卷五第151頁)。①證人即共犯 江源信於100年5月1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大約向『 大頭』之男子收購約有15本中華民國護照(包括核准過之澳 洲工作簽證)。我是以新臺幣11萬5000元向『大頭』之男子 收;【大頭每次都會用0000000000之手機】打我的00000000 0呼叫機連絡見面,見面後他就將護照及澳洲供簽証交給我 ,我就將新臺幣11萬5000元交給他。我再打電話給『小張』 ,『小張』會約我拿護照及簽證紙的地方,並交付每一本護



照及簽證12萬5000元給我,我再抽取佣金1萬元,餘款再交 付吳英裕分配。」。吳英裕就是我所綽號叫『大頭』之男子 ;除了找吳英裕外,沒有找其它人收購護照,吳英裕住在○ 林,詳細地址我不清楚,他騎一台50C紅色摩托車來」等語 (見卷(五)160至165頁)。②江源信又於100年5月31日偵訊 筆錄【具結】:「吳英裕都是在○林鎮○○路000號旁空地 交給我護照」(卷七第43-45頁),及③於100年7月1日偵訊 筆錄【具結】:「是吳英裕將護照及澳洲簽證交給我,吳英 裕一共交付十餘本護照給我,向小張取得收購護照之金錢, 我是交給吳英裕吳英裕有告訴我他有一位姪子吳昭男在蒐 購護照。」等語(卷五第204頁)。
五、證人江源信指認被告吳英裕使用0000-000000之手機;證人 吳昭男指稱:江源信吳英裕就是使用0000-000000手機打 來的。而0000-000000門號之申登人為「吳○栗」即被告的 母親,自97年5月26日起申請,帳單指定地址也是被告母親 吳○栗位於○里住處(見本院卷第28頁)。而被告母親長久 都住在○里,只有被告當時住在○林,被告在○林經營人力 仲介行,業經被告陳述明確,並有被告母親之戶籍資料可證 (見本院卷第29頁、第152頁,被告母親直到106年4月4日才 往生)。而被告自91年間起被通緝,被告不能使用自己名義 申請SIM卡,使用母親名義申請SIM卡使用,也是理所當然。 證人吳昭男江源信指認被告吳英裕使用0000-000000手機 ,應屬正確。而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經調閱0000-000000手機 通聯記錄,燒製成光碟附卷。
六、證人即共犯江源信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在○林鎮台76線公 路隧道口交錢給吳英裕,再由吳英裕分配給出賣護照及簽證 的人。」(卷五第164頁)。經比對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手機、吳英裕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本院卷第27 頁以下),發現江源信主要活動地點在臺中市梧棲區、清水 區等地,而被告吳英裕主要活動地點在彰化縣○林鎮。再比 對兩人基地臺位置有無接近跡象,發現下列時間兩人相約後 ,手機基地臺逐漸靠近,江源信確實有前往○林鎮吳英裕 見面之事實,且江源信離開○林鎮之後常隨即前往南投縣草 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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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者 │始話時間 │秒 │基地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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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8:20:46 │29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號0樓北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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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25:28 │0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號0F │
├─────────────────┼──────────┼──┼───────────────────────────┤
│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09:00:34 │30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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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09:25:20 │15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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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0:14:56 │54 │草屯人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號0F │
│ 草屯不詳人 │ │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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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000「小張」→ │2010/11/23 08:10:02 │53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0000000000江源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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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0:20:20 │16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號0F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1:03:43 │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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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1:36:55 │22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巷0號 │
│ │ │ │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號0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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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2:07:14 │32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街0號0F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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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09:39:04 │176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里○○路000000號0樓 │
│ 「小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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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09:52:34 │156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F) │
│ 「小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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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0:45:50 │29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0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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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1:39:46 │14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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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不詳人│0000-00-00T12:28:38 │24 │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號0F │
│ │ │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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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4:24:12 │39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號00F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號0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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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4:39:38 │28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號(F) │
│ 「小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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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09:06:20 │ 2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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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0:29:54 │ 1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號0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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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0:37:43 │ 32│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F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不詳人│0000-00-00T11:15:08 │ 36│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里○○路00號0F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市○○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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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不詳人→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1:38:37 │ 9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0號00F頂 │
│ │ │ │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里○○路00號0F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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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1:50:22 │ 12│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0號0樓 │
│ │ │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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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不詳人→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1:50:57 │ 29│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路0000號00F頂 │
│ │ │ │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里○○路00號0F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1:54:00 │243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里0鄰○○路000號00樓 │
│ 「小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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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13:19:16 │ 51│★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3:31:38 │26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里00鄰○○街000唬0F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3:34:50 │17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里00鄰○○街000唬0F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4:17:12 │50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不詳人│0000-00-00T14:26:05 │ 19│不詳人基地臺:南投縣○○鎮○○里○○路00號0F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
└─────────────────┴──────────┴──┴───────────────────────────┘ ㈤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5:03:28 │33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F) │
│ 「小張」 │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5:09:42 │27 │吳英裕基地臺: 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0F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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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5:25:44 │21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F) │
│ 「小張」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15:33:58 │167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5:37:19 │23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 │
│ 「小張」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15:51:36 │16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5:55:55 │35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15:58:35 │14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
│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5:59:21 │1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 │
│ 「小張」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6:03:14 │69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
│ 「小張」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000 │0000-00-00T16:05:02 │109 │江源信基地臺:南投縣○○鎮○○○段0地號(F) │
│ 「小張」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江源信 │0000-00-00T12:10:25 │85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號0F │
│ │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00:01 │28 │吳英裕基地臺: 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鄰○○路0段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 │0000-00-00T13:13:36 │90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15:33 │14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 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以上通聯紀錄及顯示之基地臺位置變化,即可佐證,江源信 確實前往○林鎮找被告吳英裕收購護照簽證,並交付現金之 事實。
七、證人吳昭男證稱,販賣護照簽證所得的錢,上游有時匯到吳 昭男之子「戶名:吳○竣」高雄灣仔內郵局「局號000000 -0、帳號000000-0」帳戶內,並指認出下列四筆是販賣護照 所得匯入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46頁),經追查這四 筆匯款經辦郵局,竟然都在彰化縣○林鎮,就是被告吳英裕 生活的地點。
┌──────┬─────┬────────────┐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臨櫃匯款之經辦郵局 │
├──────┼─────┼────────────┤
│99年11月26日│ 3萬元 │000000-0○林南門郵局、彰│
│ 14:57:35 │ │化00支、彰化縣○○鎮○○│
│ │ │路00、00號(00)0000-000 │
├──────┼─────┼────────────┤
│99年12月6日 │3萬5000元 │000000-0○林惠來郵局、彰│
│ 08:56:04 │ │化00支、彰化縣○○鎮○○│
│ │ │南路00號(00)0000-000 │
├──────┼─────┼────────────┤
│99年12月10日│5萬5000元 │000000-0○林惠來郵局、彰│
│ 09:36:52 │ │化00支、彰化縣○○鎮○○│
│ │ │南路00號(00)0000-000 │
├──────┼─────┼────────────┤
│99年12月14日│3萬2000元 │000000-0○林惠來郵局、彰│
│ 15:07:19 │ │化00支、彰化縣○○鎮○○│
│ │ │南路00號(00)0000-000 │
└──────┴─────┴────────────┘
八、再比對0000-000000門號通聯記錄,與上述四次匯款時間、 地點,發現更雷同之處,被告於匯款時確實人在○林,且匯 款前後都會有與江源信吳昭男通話之紀錄,整理如下: ㈠
┌─────────────────┬──────────┬──┬─────────────────────────┐
│通話者 │始話時間 │秒 │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0:25:21 │174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鄉○○路00號0F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0000000000吳英裕 │0000-00-00T12:56:11 │13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0000000000吳英裕 │0000-00-00T13:50:38 │15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有人於99年11月26日14:57:35,在7○林南門郵局、彰化00支局 │ │
│、彰化縣○○鎮○○路00○00號,匯款3萬元 │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 │0000-00-00T15:21:15 │ 5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6:50:25 │37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0樓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6:53:26 │26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7:47:16 │43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000號0樓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街0號0F頂 │
└─────────────────┴──────────┴──┴─────────────────────────┘

┌─────────────────┬──────────┬──┬─────────────────────────┐
│通話者 │始話時間 │秒 │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33:28 │21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號0樓北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54:46 │0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號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0樓頂 │
├─────────────────┴──────────┼──┴─────────────────────────┤
│有人於99年12月6日08:56:04,在○林惠來郵局、彰化00支局、 │ │
│彰化縣○○鎮○○○路00號,匯款3萬5000元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9:00:39 │62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號L棟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0樓 │
└─────────────────┴──────────┴──┴─────────────────────────┘

┌─────────────────┬──────────┬──┬─────────────────────────┐




│通話者 │始話時間 │秒 │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1:01:07 │16 │江源信基地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F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臺北市○○區○○路000號0F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28:31 │17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號0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高雄市○○區○○○路00號00F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3:29:23 │48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號0F │
│ │ │ │江源信基地臺:高雄市○○區○○○路00號10F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6:51:24 │24 │吳英裕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
│ │ │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號00F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7:00:08 │14 │吳英裕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F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0號0F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7:12:26 │6 │吳英裕基地臺:臺中市○○區○○○○街0號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街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 │0000-00-00T09:38:56 │31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00鄰○○路0段000號│
│ │ │ │ 0樓頂 │
├─────────────────┴──────────┼──┴─────────────────────────┤
│有人於99年12月10日09:36:52在○林惠來郵局、彰化縣○○鎮○│ │
│○○路00號,匯款5萬5000元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5:27:58 │0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0號0樓頂 │
└─────────────────┴──────────┴──┴─────────────────────────┘

┌─────────────────┬──────────┬──┬─────────────────────────┐
│通話者 │始話時間 │秒 │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13:16:27 │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 │0000-00-00T14:19:52 │279 │吳英裕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F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 │0000-00-00T14:25:38 │32 │吳英裕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F頂 │
├─────────────────┴──────────┼──┴─────────────────────────┤
│有人於99年12月14日15:07:19在○林惠來郵局、彰化縣○○鎮○│ │
│○○路00號,匯款3萬2000元 │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 │0000-00-00T15:08:06 │24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00鄰○○路0段000 │
│ │ │ │ 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5:09:42 │27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0000000000吳英裕 │0000-00-00T17:01:41 │28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0000000000吳英裕 │0000-00-00T17:02:25 │2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㈤上述四次匯款,都是買賣護照簽證之贓款,且綜觀上述四 次有人在○林郵局匯款之時間,被告吳英裕所持手機基地 臺都在○林,顯然就是被告親自去○林的郵局匯款。九、警方於100年5月11日22:00拘提共犯吳昭男到案(卷五第6頁 ),並於100年5月12日00:13對吳昭男製作警訊筆錄(卷五 第14頁)。在警方對吳昭男發動拘捕行動前後,竟發現被告 吳英裕江源信吳昭男先後有緊密通聯紀錄,整理如下:┌─────────────────┬──────────┬──┬──────────────────────────┐
│通話者 │ 時間 │秒數│ 基地臺位置 │
├─────────────────┼──────────┼──┼──────────────────────────┤
│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57:26 │ 45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 │
│ │ │ │ │
├─────────────────┼──────────┼──┼──────────────────────────┤
│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4:04:18 │ 38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號 │
│ │ │ │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T14:10:02 │109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 │
├─────────────────┼──────────┼──┼──────────────────────────┤
│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4:24:17 │ 32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號0F │
│ │ │ │ │
├─────────────────┼──────────┼──┼──────────────────────────┤
│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4:26:22 │ 52 │吳英裕基地臺:基隆市○○區○○○路00號00樓頂 │
│ │ │ │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46:28 │ 5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路00000號0樓頂 │
│ │ │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36:35 │ 56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號0F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T08:38:03 │ 39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T08:39:06 │ 5 │江源信基地臺:臺中市○○區○○路0段0號0樓北棟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0樓 │
├─────────────────┼──────────┼──┼──────────────────────────┤
│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08:57:00 │ 12 │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0F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00:01 │ 28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江源信→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T13:15:33 │ 14 │江源信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 │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T13:18:33 │ 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T13:19:12 │ 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0000000000吳英裕→0000000000吳昭男│0000-00-00T13:19:46 │ 0 │吳英裕基地臺:彰化縣○○鎮○○街000號、000號0樓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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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