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蔡榮顯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位於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6分之3 土地,應予變價分配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下同)107 年7 月3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應由本院司法事務 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且經債務人自行 陳報,債務人除了位於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權利範 圍16分之3 土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存款新台 幣86元,雲林縣北港鎮農會存款5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而 前揭土地其上並未有抵押權設定,且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107 年度司執字第13901 號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估價師於 107 年6 月4 日估價新台幣1,141,200 元,從而前揭土地有 清算價值,應由司法事務官變賣,再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 權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債務人於107 年8 月6 日向本院陳報其 清算財團( 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持分16分之3 土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存款新台幣86元,雲林縣 北港鎮農會存款50元) ,並經本院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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