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22號
TTDM,107,交易,122,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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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福忠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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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