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周珍貴
訴訟代理人 鄧羽芳
姜念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宗勳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民國107年11月2日107年度訴字第447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