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7號
TNDV,107,訴,447,2018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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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周珍貴

訴訟代理人 鄧羽芳
      姜念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宗勳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民國107年11月2日107年度訴字第447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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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