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87號
TNDV,107,訴,1087,201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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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之記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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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精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