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88號
TNDM,107,附民,288,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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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沈進聰
被   告 黃聰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 有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其對被告提告傷害一案,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982 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為由,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翌日即11月15日繫屬於本院),惟相關卷宗證物尚未送 交本院,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 科查核在卷,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 院卷第9 、11頁),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 院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顯有 未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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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