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TPDV,107,重訴,168,2018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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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   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被   告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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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