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348號
TPDV,107,消債補,34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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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桂嫻(原名:李淑琴)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 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11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1 樓)、戶籍址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 所地房屋所有權人、戶籍址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 出該二屋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實際住所(是否包括:聲請人之二名子女?又是否 還有他人同住?是否有朱盛、李孝霖朱月鳳?)?該等家 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 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 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11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 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 家人於105 年11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 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 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 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 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僅列載每 月必要支出新臺幣(下同)1 萬9,388 元,請說明:聲請人 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11月至107 年11月)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分項表列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 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 、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四、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女兒李品潔、曾小芸之扶養費各為 6,600 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 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並應提出該 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 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並應 提出聲請人女兒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 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併應陳報聲請人女兒於105 年11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 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 女兒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 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尚品實業有限公司」之股 東,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 利存在?聲請人擔任該公司股東之期間為何?擔任該公司股 東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出資額為多少?該公司於聲 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 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 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11月10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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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