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22號
TPDV,107,司,222,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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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林寬照 
      張榕枝 
      鄭秀霞 

      詹羲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邱玉萍律師
      李佩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慈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慈正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
  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
  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81年間取得相對人公司2250股
  ,且相對人101至103年、105至107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並
  無記載聲請人持有股數,尚無法證明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
  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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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