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37號
TPDV,106,重訴,1337,2018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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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抗 告 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3
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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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