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937號
TPDV,106,訴,4937,201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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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必文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實文化行銷有限公司、黃可家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參拾
壹元(1,256,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百壹拾壹元
(20,21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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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實文化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