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999號
TCDM,107,附民,999,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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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99號
原   告 蔡岳融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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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