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7年度,17號
TCDM,107,交簡上附民,17,2018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古欣玉

訴訟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劉郁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