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謝籈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孫美麗、林文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孫美麗、林 文泰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系爭債權,前經取得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14554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現聲請人重複 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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