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60號
TYDV,107,訴聲,60,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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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代 理 人 徐明水律師
相 對 人 吳家瑋 
      林寶霞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
5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家瑋於擔任聲請人董事長期間,與 其妻邱珮菁共同侵占及掏空聲請人資產共新臺幣(下同)2, 728 萬2,583 元,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吳家瑋及訴外人邱珮菁 提起返還款項之訴,目前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 受理在案。詎相對人吳家瑋竟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登記 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寶霞,並同時設定1,20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林寶霞,相對人間之前開 行為,使原告之前開債權無法獲得完全之清償,實屬侵害聲 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民法第24 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信託及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之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聲 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 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 文。修正理由第3 點:「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 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 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 . . 」。準此,法院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 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



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得、喪、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 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縱使所請求給付者,為得、喪 、設定、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亦與 此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尚不能發給起訴之證明。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家瑋林寶霞2 人所為之上開信 託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等,均有害於其債權,故 訴請撤銷並請求塗銷之,足見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 的為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民法第244 條等規定,核其性質 均係基於債權關係為請求,而非物權關係,尚與民事訴訟法 第254 條第5 項所定須基於物權關係訴訟標的之要件不同。 至聲請人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雖應經登記,然僅係聲請人 請求之「標的物」,尚非本件訴訟標的本身,而債權之取得 、設定、喪失或變更並非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核與前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件仍無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從而,聲 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 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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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段 │小段│地 號 │ │ │ │
├───┼───┼───┼──┼─────┼──┼──────┼─────┤
│桃園市│蘆竹區│羊稠段│ │21 │建 │5783.41 │10000 分之│
│ │ │ │ │ │ │ │82 │
├───┴───┴───┴──┴─────┴──┴──────┴─────┤
│二、建物標示 │
├───┬──────┬──────┬─────┬──────┬─────┤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 │ │
├───┼──────┼──────┼─────┼──┬───┼─────┤
│5281 │桃園市蘆竹區│桃園市蘆竹區│鋼筋混凝土│樓層│附屬建│1分之1 │
│ │羊稠段21地號│中山路36之8 │造15層 │面積│物用途│ │
│ │ │號14樓 │ │合計│及面積│ │
│ │ │ │ ├──┼───┤ │
│ │ │ │ │175.│陽台 │ │
│ │ │ │ │41 │18.68 │ │
│ │ │ │ │ │雨遮 │ │
│ │ │ │ │ │7.12 │ │
├───┼──────┴──────┴─────┴──┴───┴─────┤
│備註 │共用部分: │
│ │1.羊稠段5325建號14404.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058) │
│ │2.羊稠段5329建號981.2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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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