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45號
TYDV,107,司司,245,20181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 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 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 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 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 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 ,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 ,參照公司法第327條、第330條、第331 條第1、4項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閎祥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函准予 備查,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清算完結,爰檢附 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107年7 月5 日就任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自同年月 月14日起連續3 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 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 紙在卷可稽,而據本件聲請狀所載,及 參以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損益表等文件內容,可知聲請 人於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前,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 ,是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又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重新 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規定,造具結算 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法定期 限內附具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另依財政部北 部國稅局107 年8 月9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72399077號 函,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7 年8 月7 日止預估債權 金額為新臺幣105,758 元,請於再次聲報時,提出已完納之 相關證明文件,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