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63號
TYDV,106,訴,1763,2018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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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簡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經濟部水利署北區
水資源局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763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41,638 元【計算式:89.94 平方公尺×22,700元(公
告現值)=2,041,6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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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