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卉庭(原名彭慧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32
1 號、第105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卉庭(更名前為彭慧萍)明知金融機 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應謹 慎使用,且能預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與詐騙集團,將便於詐欺集團收受或隱匿不法所得,竟仍基 於縱有人持有其交付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之犯罪 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 15 日 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 臉書) 查詢,得知自 稱「陳雪蝶」之人刊登以每租用1 個金融機構帳戶給付新臺 幣(下同)3,000 元為報酬之訊息,經與「陳雪蝶」聯繫並 達成出租帳戶協議,而依指示於106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許 ,在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上某「7-11」便利商店內,將其所 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下稱A 帳戶)、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B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 方式寄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交與自稱「陳永 仁」之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彭卉庭所 提供上揭A 、B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旋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向林陳美華、邱 清增等2 人,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騙方式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5 萬1,955 元,並隨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此處之「
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 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 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 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被 告提供上開玉山銀行及臺灣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107 年度偵字第10321 號、第10 506 號提起公訴,並於107 年9 月19日繫屬於本院(107 年 度審易字第2556號,下稱本案),此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坤金107 偵10321 字第93724 號函及 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卷第1 頁)。然查,於本案 繫屬本院前,被告因交付前揭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 向告訴人曾煒智、被害人陳添林及陳家祥等人詐欺取財之犯 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2 月25日以106 年度偵 字第24708 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7 年4 月24日 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666 號審理中( 下稱前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70 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 卷第6 頁、第23頁)。茲核本案被告被訴同時交付上開玉山 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 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及前案被告被訴交付上開玉山銀 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取財 之犯行,2 案間之被害人雖不同,然為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 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 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 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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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轉帳地點 │詐騙方式帳方│轉入帳戶之時間及│
│ │ │ │ │式 │金額 │
├──┼───┼─────┼───────┼──────┼────────┤
│ 1 │林陳美│106年7月19│臺南市歸仁區中│以手機電話聯│106年7月19日下午│
│ │華 │日下午5時1│山路2段60號之 │繫林陳美華並│5時2分許,以ATM │
│ │ │8分許 │「7-11便利商店│偽稱係網路鞋│將林陳美華所申辦│
│ │ │ │」內 │商「王經理」│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再佯稱因林│帳號000-00-00000│
│ │ │ │ │陳美華網路購│0號)帳戶內3萬元 │
│ │ │ │ │鞋下單作業疏│轉帳至A帳戶,經 │
│ │ │ │ │失,應至ATM │扣除手續費15元後│
│ │ │ │ │重新操作,致│,A帳戶入帳2,998│
│ │ │ │ │林陳美華陷於│5元 │
│ │ │ │ │錯誤而轉帳至│ │
│ │ │ │ │A帳戶 │ │
├──┼───┼─────┼───────┼──────┼────────┤
│ 2 │邱清增│106年7月19│新竹縣竹東鎮長│以手機電話聯│(一) │
│ │ │日晚間7時 │春路2段43號之 │繫邱清增並偽│106年7月19日晚間│
│ │ │許 │彰化銀行內 │稱係雄獅旅遊│8時5分許,以ATM │
│ │ │ │ │客服人員,再│將邱清增所申辦之│
│ │ │ │ │佯稱因邱清增│彰化銀行帳戶內之│
│ │ │ │ │網路購買禮券│7,000元轉帳至A帳│
│ │ │ │ │下單作業疏失│戶,經扣除手續費│
│ │ │ │ │,應至ATM重 │15元後,A帳戶入 │
│ │ │ │ │新操作,致邱│帳6,985元 │
│ │ │ │ │清增陷於錯誤│(一) │
│ │ │ │ │而轉帳至A及 │106年7月19日晚間│
│ │ │ │ │B帳戶 │8時39分許,以ATM│
│ │ │ │ │ │將邱清增所申辦之│
│ │ │ │ │ │彰化銀行帳戶內之│
│ │ │ │ │ │1萬5,000元轉帳至│
│ │ │ │ │ │B帳戶,經扣除手 │
│ │ │ │ │ │續費15元後,B帳 │
│ │ │ │ │ │戶入帳1萬4,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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