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奕廷即新富鑫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奎萱、邱淇幀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