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440號
SCDV,107,竹簡,440,201811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溫兆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鈐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