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39號
原 告 溫兆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袖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