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4號
SCDV,107,家訴,4,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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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月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津 

被   告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
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炎祥 



      林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被告劉 曉菁之前已於107年3月30日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劉曉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 稽,則本件107年11月2日庭期傳票是否合法送達該被告即有 疑義,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三、另併請確認被繼承人黃葉香現存僅有之遺產即提存之本院10 5年度存字第395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5,158,138元及新竹市 ○○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3平方公尺),且此兩者之兩 造分配比例是否為被告黃國津為84分之5,被告黃月娥、張 黃月梅、黃月桂等3人均為42分之5,被告劉曉菁劉世璋等 2人均為924分之5,被告劉德堃劉德煇劉碧蓮劉麗雲劉麗雪鄭劉碧莉等6人均為462分之5、被告劉翠英、林 劉玉霞王劉玉幸黃玉麟等4人均為66分之5,被告陳清標陳炎祥陳振乾陳振坤陳雪林陳貞陳淑陳真等 8人均為1056分之5,原告王黃汝吳黃屘等2人均為12分之1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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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