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 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 告 黃月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津
被 告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 告 林劉玉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 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
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 告 陳炎祥
林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雪
被 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0巷0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被告劉 曉菁之前已於107年3月30日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劉曉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 稽,則本件107年11月2日庭期傳票是否合法送達該被告即有 疑義,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三、另併請確認被繼承人黃葉香現存僅有之遺產即提存之本院10 5年度存字第395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5,158,138元及新竹市 ○○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3平方公尺),且此兩者之兩 造分配比例是否為被告黃國津為84分之5,被告黃月娥、張 黃月梅、黃月桂等3人均為42分之5,被告劉曉菁、劉世璋等 2人均為924分之5,被告劉德堃、劉德煇、劉碧蓮、劉麗雲 、劉麗雪、鄭劉碧莉等6人均為462分之5、被告劉翠英、林 劉玉霞、王劉玉幸、黃玉麟等4人均為66分之5,被告陳清標 、陳炎祥、陳振乾、陳振坤、陳雪、林陳貞、陳淑、陳真等 8人均為1056分之5,原告王黃汝、吳黃屘等2人均為12分之1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