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白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豪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
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
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