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42號
PCDV,107,補,1942,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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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詹金欗
      陳炳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鄒明珠
      陳立德
      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捌萬
肆仟伍佰零玖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18,545 元×以原告所
主張返還系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房屋之面
積63.98 平方公尺=7,584,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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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