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詹金欗
陳炳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鄒明珠
陳立德
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捌萬
肆仟伍佰零玖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18,545 元×以原告所
主張返還系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房屋之面
積63.98 平方公尺=7,584,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