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貸款及退股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22號
PCDV,107,補,1922,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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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鄭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達間因返還貸款及退股金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貳
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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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