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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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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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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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洪相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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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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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2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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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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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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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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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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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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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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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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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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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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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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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11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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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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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存款新臺幣232元外,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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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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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6月3日壽會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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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607506號函暨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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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國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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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513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8日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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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263136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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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陳報狀、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0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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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字第1062631268號函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及存摺封面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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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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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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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
第一頁1
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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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7年8月28日新北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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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執消債清金消字第110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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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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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6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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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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