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777號
PCDM,107,聲,4777,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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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立彥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立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立彥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4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高立彥前因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 審簡字第63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前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70 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14日送監 執行後,受刑人於107 年11月19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 期及文號:107 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20 號)各 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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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