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765號
PCDM,107,聲,4765,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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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康珍 
被   告 康搢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康珍因被告康搢芫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康搢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6 月,被告提起上訴後,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上訴字第993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上字第21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執 行傳票業經被告之同居人即具保人康珍於民國107 年8 月14 日簽收送達,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 著,且具保人另於107 年10月3 日收受檢察官通知送達後, 被告復未自行或由具保人帶同遵期於107 年10月23日上午10 時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 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93 號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2156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 保人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及拘票暨拘 提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 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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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