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676號
PCDM,107,簡,7676,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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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緝字第2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祥明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以附條 件買賣方式向第一公司購買,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 前,系爭機車所有權仍屬第一公司所有,竟恣意將該機車典 當,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迄未賠 償告訴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第 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其中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4 項分別規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查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伊拿到 新北市某當舖典當,當新臺幣(下同)2 萬元等語(見偵緝 字第2325號卷第16頁),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 規定,變得之物為犯罪所得,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法宣告沒收,並依同38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5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325號
被 告 黃祥明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祥明於民國103年5月2日,至址設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之 昌佑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上開機車),並與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公 司)簽訂分期付款契約,向第一公司貸得新臺幣(下同) 71,832元、約定分12期、每期繳納5,986元與第一公司以購 買上開機車,詎黃祥明應知未將分期款項清償完畢前,不得 處分上開機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僅繳交3期分期 款項,便於103年5月2日後之某日,將上開機車典當、處分 與址設新北市之某當鋪,而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二、案經第一公司告訴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祥明於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告訴人第一公司之指訴。
(三)證人廖國忠陳大瑋於偵查中之結證。
(四)告訴人提供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被告繳 交分期款項資料與上開機車車籍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



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另告訴意旨 雖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然被告除未繳納全部之分期款項外 ,尚查無被告自始有詐欺告訴人不法所有意圖或有其他對告 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實難對被告以刑法詐欺罪相繩,惟此 部分與前揭侵占行為乃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 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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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