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61號
PTDV,107,司促,8161,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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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債 務 人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
  法第133 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
五、經核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本件係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60萬元及自各該支票提示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
  明文件,即借據1 紙及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 件,依形式
  觀之,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
  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7 月27日裁定聲請人補正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釋明文件,
  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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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