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82號
SLDM,105,附民,282,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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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許東村 
被   告 王錦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錦亮與共同被告楊玉芳係夫妻,渠等明知 已無支付能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渠等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1 樓 津正越南美食店為據點,營造生意興隆,財力無虞之假象, 於民國101 年間起,在上址津正越南美食店內,由楊玉芳自 任會首,陸續召集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1 所示會期之民間互 助會,會員共計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2 所示包括原告在內等 62人,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 元,底標為350 元, 最高標1,400 元,每一組互助會均每月開標2 次(每15日開 標1 次),約定每月1 日、5 日、10日、15日、20日、25日 ,在上址美食店內開標,採內標制,每次以楊玉芳開標宣稱 之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再由楊玉芳王錦亮在上址店內, 分工向未得標之會員,收取會款交給得標會員,期間,楊玉 芳向包括原告在內如附表2 所示會員提出片面書立、無從查 證名單真偽之會員名冊,並單方片面宣稱何一會員以何價格 競標得標,且佯稱有會員要賣會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依 楊玉芳宣稱之開標價格及買會價格繳款,以此方式陸續向原 告詐得19萬2,800 元,嗣會員發現楊玉芳王錦亮遲未交付 到期互助會款項,部分互助會會單所載會員查無此人,上址 美食店於104 年5 月初無預警歇業,楊玉芳王錦亮去向不 明,始知受騙。楊玉芳王錦亮前揭共同詐欺行為,致原告 受有如上損害,乃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9萬2,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對共 同被告楊玉芳請求部分,因楊玉芳經諭知有罪,另以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6 號被訴 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依上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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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