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陳鄭麗香 住嘉義縣○○市○○○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周怡宣
住嘉義縣○○市○○路00000號
被上訴人 施林寶貴 住嘉義縣○○市○○路00號
居嘉義縣○○市○○街00號
陳怡安 住嘉義縣○○市○○路000號
李發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0
號
送達代收人 蔡飛龍
住嘉義縣○○市○○路000號
蔡明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林瑩宗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林寶貴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