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民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3428號、第3656號、第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莊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坦 承部分犯行,然依證人林長謀、程惟德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若予具保於恢復自由後,可能勾串證人為有利於己之證 述,若不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及確保將來之執行,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自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5 日羈押期間屆滿。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犯行,且證 人尚待傳喚調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情形,茲本 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 國107 年12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