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10號
TPEV,107,北簡,910,2018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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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福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隆憲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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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