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693號
TPEV,107,北簡,15693,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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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93號
原   告 趙玉蓁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五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且依原告所提出本票記載,付款地亦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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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