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662號
TPEV,107,北簡,15662,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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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本契約一式二份 ……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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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